據了解,按照現行化妝品監管相關法規,企業責任主體的表述多而不統一,此次《條例》首次提出了注冊人、備案人的制度,明確由化妝品注冊人、備案人承擔化妝品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的主體責任。
《條例》還明顯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。如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、委托未取得許可的企業生產化妝品、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、使用禁用原料、非法添加有害物質等行為,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30倍罰款。并將處罰落實到人,對嚴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等,可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,終身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